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105号)要求,州、县(市)社保局上下联动、集中攻坚,为全州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完成了待遇调整。截至目前,全州2019年工伤职工待遇调整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涉及调待人员达1120名,支付调整待遇1971698.22元。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调待标准为:1-4级工伤人员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5-6级工伤人员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加84元;享受护理费待遇的“三类”工伤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分别按2018年全州月平均工资的30%、40%、50%进行调整。此次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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