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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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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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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201912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51日起施行。《条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工作,为全面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天,特别邀请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曾飞雪同志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曾飞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研究根治欠薪的举措,强调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李克强总理也明确要求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问题,提出新的有实效的根治举措,制定出台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在制度上一体设计,监管上整体联动,惩处上刚性有力,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条例》的制定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主持人:《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曾飞雪:《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第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主持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规范方面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曾飞雪:《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专用账户制度。《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该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二是《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三是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

四是工资保证金。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主持人:发生了拖欠的问题遇到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将怎么样实施帮助?

曾飞雪:《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条例》还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主持人:阿坝州落实《条例》具体举措有哪些?

曾飞雪: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也多次批示,要把治欠保支工作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政治任务,希望大家务必重视起来,加强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

近年来,我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保障农民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具体工作中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和完善根治欠薪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保持了全州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持续向好的态势。

为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微信公众号推送、悬挂横幅、发送手机短信,自上而下,分工协作,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把《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宣传普及到乡镇、村(社区)、各类用人单位、项目工地,让广大农民工知晓和熟悉,努力营造良好的根治欠薪社会环境。

二是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切实发挥联动作用,加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加强排查和调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发改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如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四是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慑,对未根据《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利息;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外,将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执行《条例》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推送至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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