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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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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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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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临聘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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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我州2010年7月(汶川县2009年12月)实施“新农保”、2011年7月实施“城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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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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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3日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的在编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人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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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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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农牧民和城镇居民,不限户籍、身份、就业方式,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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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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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20%(计入统筹基金)+个人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申报,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扣缴明细及变动情况应当经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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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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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20%(计入统筹基金)+个人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申报,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扣缴明细及变动情况应当经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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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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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20%(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平均工资的100%、90%、80%、70%、60%、50%、40% 7个档次中任选一档(2013年及以前为前5个档次),按年缴纳。个人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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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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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中选择一档按年缴费(2010年为前5个档次,2011年-2013年为前10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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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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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缴费的,对应13个档次给予40、40、45、50、60、60、65、70、75、80、100、120、16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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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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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00元/人.年为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重度残疾人,Ⅲ度大骨节病患者和Ⅲ度氟骨症患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代缴。代缴人员还可在个人缴费 13个档次中选择一档减100元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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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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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集体补助全年总金额不得高于当年最高档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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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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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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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龄与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已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也可补缴,补缴不享受相应年度的政府补贴。满60周岁当年可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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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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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至1995.年12月个人缴费,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11%,2006年1月起个人缴费8%计入个人账户。
职工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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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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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4%计入个人账户
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参保后,原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给予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个人账户补贴=离开原单位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0.3%×120个月×原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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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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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及以前11%,2006年1月起8%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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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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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府代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到账次月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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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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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个体人员: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城乡居民: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n月份记账金额×(12-n) ×(本年记账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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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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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个体人员: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总额+(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总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城乡居民: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个人账户支付总额+(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n月份支付额×(12-n+1)本年记账利率×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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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去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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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去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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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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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全部个人缴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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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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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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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全部个人缴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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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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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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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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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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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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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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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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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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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60、女干部年满55、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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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再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愿延长缴费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或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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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次月起,需定期接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认证的暂停发放,待补办手续后,从暂停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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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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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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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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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农村居民2010年、城镇居民2011年已年满60周岁,2014年4月21日前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参保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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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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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职)的参保人员,按国家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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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条件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统筹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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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统筹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四川省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度四川省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增发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四川省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增发养老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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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条件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统筹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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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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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统筹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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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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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算的月退休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
曾经在企业工作保留有个人账户的,退休时按月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按月抵减额=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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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参公人员、2005年5月13日前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目前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其退休金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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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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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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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础养老金=60元(2013年12月底前为55元) +(累计缴费年限-15)×3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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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转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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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省转移: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3.经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5.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各原参保地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转回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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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转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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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体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未满的不能转),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又不愿继续延长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地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相应条件,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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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转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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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城乡居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本县内户籍迁移的,只办理户籍地址变更。
未参保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需参保缴费、补缴的按户口迁入地规定办理;已年满60周岁的,可在户口迁入地参保登记,从次月起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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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转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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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城乡居民,年满60岁前,可随时申请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可按转入当年个体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原正常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抵扣),按补缴缴费基数的8%确定个人账户金额。 补缴了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相应条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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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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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入伍前已参保缴费的,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其退役后继续参保的,办理转移或接续手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参保缴费的,实现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可申请在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迁安置暂未就业或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到户籍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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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重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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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体人员在多地重复缴费的,“先转后清”,可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转入地清退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部分;也可申请归并,重复缴费的月数不累计。
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同一年重复缴费的,只按月计算重复缴费月数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转入的社保机构清退重复缴费月数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缴费的,按未重复缴费归并。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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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重复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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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可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予以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清。
重复领取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保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除政府补贴外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个人退还已领取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愿退还的,先从应清退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够抵扣的再从应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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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需要再办理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和跨参保地转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转非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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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去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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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去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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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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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去世时上一年四川省月平均工资×3个月。
抚恤金(缴费年限满15年)=去世时上一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个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去世时上一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个月×本人缴费年限÷15(不足1年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满3年及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之和低于其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期间记入统筹基金(12%)总额的予以补足差额;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统筹基金(12%)总额。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由社保机构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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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去世时上一年四川省月平均工资×4个月
抚恤金=去世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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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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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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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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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生前基本工资×10个月
抚恤金=生前基本离退休费×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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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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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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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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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向社保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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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按月向职工告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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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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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向社保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要求社保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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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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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共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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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认为社保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社保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保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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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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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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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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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缴费档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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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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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保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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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保提供,一式2份;近期2寸白底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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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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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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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的,12月20日前,本人向参保县社保局申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选择当年缴费档次并一次性缴费;
已参保的,省平均工资公布至12月20日前,在参保县社保局选择缴费档次并一次性缴费,缴费后当年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当年已在转出地缴费的,转入地不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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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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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县社保局合作的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个人应在协议约定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选定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由银行代扣代缴;未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的,凭县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人员缴费单》和《现金缴款单》到合作的银行缴纳。
社保局凭交回的“现金缴款回执单”开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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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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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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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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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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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等参保人需县级以上相应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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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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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保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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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保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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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保提供,一式3份;近期2寸白底彩照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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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代缴人员提供,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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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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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变更缴费档次提供,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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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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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的,11月20日前,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选择当年缴费档次并缴费。已参保的,在本乡镇确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申报变更缴费档次并缴费,未申报变更的按上年缴费档次缴费,缴费后当年不得变更。到龄当年缴费的,应在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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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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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县城乡居保局合作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个人应在协议约定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选定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约定帐户,由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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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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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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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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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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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信息的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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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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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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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或个体人员,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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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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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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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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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统一征缴科(股)室审核,报人社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修改。单位职工,当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代办;个体人员,本人到参保县社保局办理;城乡居民,每月20日前,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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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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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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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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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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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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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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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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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缴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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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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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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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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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提供,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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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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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出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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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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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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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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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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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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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提供,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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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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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寄送到转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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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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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寄送到转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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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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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凭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再到转入地办理接续手续。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将其相关信息写入社会保障卡。
由转出、接续的社保局办理转移审核、资料传输、个人账户基金划转等手续,并告知办结情况。
“省平均工资”公布前自愿转移的,新参保地不再对转移当年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也可向原参保地申请中止参保缴费,在新就业地参保,待“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清缴和转移接续。
被征地等一次性趸缴的,省内转移时缴费记录整体转移,不分摊到各年;跨省转移时分年度分摊记载转移,无法分摊记载的余额,暂时保留封存,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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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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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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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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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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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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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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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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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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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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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跨县、市州、省户口迁移的,当月20日前向转入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提出转入申请。
由转出、接续的城乡居保局办理转移审核、资料传输、个人账户基金划转等手续,并告知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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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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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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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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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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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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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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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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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工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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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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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工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向户籍地城乡居保局提出转入申请;从居民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向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
由转出、接续的社保局、城乡居保局办理转移审核、资料传输、基金划转、个人账户合并、清算重复缴费(出具《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等手续,并告知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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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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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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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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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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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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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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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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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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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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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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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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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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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单位提供,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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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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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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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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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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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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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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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转出、接续的城乡居保局办理转移审核、资料传输、个人账户基金划转等手续,并告知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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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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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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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退休居住地银行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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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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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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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发养老金依据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省以上劳动模范证书、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证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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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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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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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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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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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2份,近期2寸白底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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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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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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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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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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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达到规定年龄前1个月,到人社局申办退休审批手续;凭人社局退休批复文件到社保局办理待遇核定手续。单位未足额缴费的无法计算基本养老金金额。
个体人员,达到规定年龄前1个月,到人社局申办退休审批;凭人社局退休批复文件到社保局办理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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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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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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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退休居住地银行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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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手续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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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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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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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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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近期2寸白底彩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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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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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0日前,协办员提醒当月年满60周岁人员20日前缴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中断年度保险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经本人在《通知单》上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20日前上报乡镇服务中心,25日前上报县城乡居保局,符合规定的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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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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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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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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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代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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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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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医院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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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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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需提供其他账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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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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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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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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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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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提供,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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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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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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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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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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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定居本人,去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60日内向参保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退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城乡居民跨县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退役军人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提供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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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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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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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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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途、需提供的机构、参保职工相关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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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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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个人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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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提供,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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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提供,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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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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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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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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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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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当地验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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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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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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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待遇次月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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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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