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 / 政策解读

阿坝州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7-03-08
字体:
访问量:
来源: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享到: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州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州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以同口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月申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参保当年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基准费率标准:三类(较大风险)行业4%、二类(中等风险)行业2%、一类(较小风险)行业0.5%、
(三)从次年起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本单位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额/本单位年度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100%),按相应浮动费率缴费。

基金支缴率
<30%
≥30%<60%
≥60%≤80%
>80%<120%
≥120%
浮动费率
下浮50%
下浮20%
不浮动
上浮20%
上浮50%

三、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和支付
(一)享受待遇条件: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通过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
(二)待遇支付: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和住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3、工伤职工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待遇类别
待遇标准
计发基数
伤残
待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本人月平均工资
2定期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60%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4
12
10
8
6
4
州上年月平均工资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0
48
26
18
10
6
生活
护理费
5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亡
待遇
7丧葬补助金
州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
8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个月
辅助
器具
10辅助器具配置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费用
医疗
待遇
11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12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实际住院天数×15元/人定额补助
13交通、住宿费
需在州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阿府办发(2007)76号、阿府函(2011)336号标准报销
14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1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
康复
16康复费用
康复性治疗的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具
17工伤复发
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注:退休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1、2、3、5、7、8、9、10、11、12、13项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第4、6、14、15、16、17项待遇。
五、认定或视同工伤具体范围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二)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复查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从重到轻为一级至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分为3个护理依赖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一)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由用人单位到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二)申请工伤认定。

 
申报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情况材料(含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原件
《医院病情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出院证明》原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
1
一式3份
1
1
1
1
1
办理时限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原件或盖鲜章复印件
《医院病情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
1
1
1
1
1
1
办理时限
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完整的,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申报两项待遇的,不重复提供
办理时限
医疗待遇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1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1份
出院证明,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及费用明细汇总表原件(各1份)
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核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审核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核表》(一式2份)
发生事故3日内(节假日顺延)书面向参保的社保局报告备案;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原件;属交通事故的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计算赔偿书》
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1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下达后及时申报
工亡待遇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属交通事故的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计算赔偿书》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各1份)
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①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③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④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资料整理截止2014年12月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原文为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阿坝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月

 

责任编辑:曹炬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