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鉴定
伤病残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类)一份;
(二)《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一份(需加盖医院鲜章);
(四)申请鉴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复查鉴定
伤病残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
(一)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病残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时;
(三)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地发生变化的;
(四)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
申请复查鉴定时,除提供申请初次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初次结论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有关单位委托函。
三.病鉴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非工伤类)一份;
(二)劳动合同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近三个月工资花名册一份;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一份(需加盖医院鲜章);
(五)申请鉴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领病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非工伤类)一份;
(二)养老保险缴费明细(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一份(需加盖医院鲜章);
(四)申请鉴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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