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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档案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阿坝州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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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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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阿坝州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阿坝州档案局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4

阿坝州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

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档案系列职称改革,规范职称评审,优化服务质量,结合《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阿坝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阿州人社办〔2020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州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高级职称分设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次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诚实守信,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党风廉政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五)任现职或近五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评审: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4.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管理员。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推荐条件)。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已取得非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得该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六)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按该学历、学位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从事档案技术工作的时间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作为任职年限。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四)副研究馆员(推荐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七条论文要求

(一)管理员对论文不作要求。

(二)助理馆员申报人员在任档案专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期内撰写档案专业论文、代表作1篇及以上。

(三)馆员申报人员在任档案专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期内撰写档案专业论文、代表2篇及以上。

(四)副研究馆员(推荐条件)申报人员在任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期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上(不含增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档案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任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到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申报。

(二)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连续可放宽1年。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两项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在基层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件由州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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