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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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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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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于200811施行。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进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实现了就业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依法执政的新局面。

   一、概况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二、《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就业促进法》共计969条,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当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劳动者能动性不充分的情况下,政府要承担更多的培育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的责任;要加大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力度。

  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六大责任。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本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五项制度。即加强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和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十大政策。政策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具体体现。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还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

(二)焦点亮点。《就业促进法》的颁布,使劳动就业工作在法律规范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亮点与突破,最重要的有以下一些规定:

  1.明确政府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此外,还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劳动就业工作的职责,这为推行劳动就业提供了保障。

  2.强化财政支持。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为了落实这一要求,还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从而为开展劳动就业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

  3.促进公平就业。明确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详细规定了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力,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为纠正时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行平等就业提供了法律武器。

4.推进公共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5.加强中介管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明确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出现的违法行为。这对整顿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了法律根据。

  6.设立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与此相联系的是应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进行失业调查和统计,根据掌握的情况以找到相应对策。

7.提高就业能力。规定了有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标准,要求企业应提供职工教育经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8.实施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责任编辑:金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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