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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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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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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正式申请函(个人申请不提供)一份;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需加盖医院鲜章);

(六)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办理工伤认定的,应当提供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受伤害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初始突发疾病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有关部门有效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原件出处或存放处印章。

三、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除提交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应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不间断连续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受伤害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2.受伤害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持续用工的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聘用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聘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在聘用单位工作中受到职业伤害的证据材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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