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训成本增加等因素,对我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
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初始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提升培训补贴以及各类技能提升行动补贴。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企业职工。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场地租赁费、培训教材费、培训耗材费,教职工班级管理课时费,以及与职业培训有关的支出。
第四条 初始培训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按照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在岗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提升培训补贴标准
对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对所在企业给予4000元/年·人的培训补贴。对参加提升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给予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提升培训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照3000元/人给予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的职业(工种),城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经自主培训获得相关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书可申请培训补贴。申请人培训前应当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培训合格后,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到求职就业地、户籍地和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作为培训对象纳入政策范围。
第九条 全面推行学时制培训,每个学时为45分钟,职业技能培训每天最多不超过8个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培训职业(工种),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核定培训成本,参照同类或相近工种制定培训补贴标准,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务品牌培训、返乡创业培训补贴参照此标准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培训实施
(一)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省、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开班申请。实行办班备案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提交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报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培训要求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每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创业培训、高级工培训不超过30人。根据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学时,具体要求按照《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二)培训机构实现参训人员培训期间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全程参训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学时签到制,对参训时间达不到规定学时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领、审核及拨付程序。按照《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9〕3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1号)规定执行。
州、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精简程序、统一标准、优化服务。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严格职业培训质量监管。县(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组织、培训、考核、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培训结业考核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县(市)人社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州、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从开班申请、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到拨付全过程网上经办。
(三)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州、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责培训过程教学管理、日常监督和各类补贴的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不再承担我州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条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阿州人社〔2011〕214号)同时废止。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 阿坝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序号 工种 课时标准(课时) 职业技能培训级别及标准(元) 培训专班标准 初级 中级 高级 初级 中级 高级 培训课时 培训标准 1 乡村旅游(酒店管理、讲解员、餐厅服务、客房服务等) 40 80 120 800 1600 2400 2 电工、焊工、钳工、车工、水轮机组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电气运行工、铝电解工、家电维修工、电子装配工、汽车修理工、磁粉制造工、中式烹调师等 80 120 160 1600 2400 3200 480 8000 3 保安、家政服务、计算机操作员、保育员、婴幼儿照护、家畜(禽)饲养工、果树园林栽培等 40 800 4 建筑技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砌砖抹灰工等) 80 120 140 1600 2400 2800 480 8000 5 民族特色培训(石材雕刻、羌绣、藏族服饰制作、唐卡绘画、缝纫工、藏织绣、藏式房屋装修等) 160 200 2500 3500 480 8000 6 创业培训 56 2000 7 收银员 24 500 9 美容、美发师、中医按摩等 100 1800 10 挖掘机 培训资格证书及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3000 11 装载机 3000 12 叉车 2500 13 汽车塔吊 2500 14 汽车驾驶 A(A1、A2、A3) 3000 B( B1、B2) 2500 C( C1、C2) 2000 注:1.挖掘机、汽车驾驶员、塔吊等职业(工种)凭培训资格证书及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进行补贴; 2.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技能培训学时为40学时,补贴标准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职业工种300元/人; 3实际操作学时应不低于总培训学时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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