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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阿坝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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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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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规范职称评审,优化服务质量,现将《阿坝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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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做好我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州级各部门以及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下列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一)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本行业主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州本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州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已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本系列(专业)的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三)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业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州级各部门(单位)以及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下列权限开展职称初定、确认工作:

(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确认工作。

(二)州级各部门(单位)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确认工作。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确认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权限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暂停评审,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本着保证需要、提高质量、分布合理、适当集中的原则,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或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社厅备案,组建的主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系列(专业)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备案。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产生。一般行政部门人员(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超过2人。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7名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称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1/3,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连续性,调整人员亦不应多于2/3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库。各系列(专业)评审专家入库人员数原则上应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3倍,确因专家数量较少难以达到入库规模的,可以邀请州级或相邻县(市)专家入库。评审专家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1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数量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缩减,原则上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第十四条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某些专业有困难的,由本单位提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委托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或外单位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之间或者个人自行委托评审无效。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提供职称评审咨询服务。

第三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主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实行基本标准、地区标准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须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基本条件》或《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学历的把握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应通过成人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申报高级职称时,按本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按该学历、学位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作为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党风廉政条件。申报人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考核条件。年度考核近5年或任现职以来均为“合格”等次以上。本单位应开展民主推荐和测评,满意率不低于75%(包括服务对象测评)。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学时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其他基本条件。申报人必须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基本条件》或《评价标准》)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章申报

第二十四条申报人根据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本人情况,组织评审材料。

第二十五条评审材料。评审材料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要依据,须真实、可靠、无误。材料要求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律使用标准表式,填写除按“填表说明”执行外,作如下要求:

1.“封面”及表内各项的各个栏目须全填,不留空白,没有内容可填的项目和栏目,须填写“无”。

2.“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要连贯,不能间断。

3.“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单位推荐意见”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和加盖公章。“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填写申报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和历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基层单位意见”由所在单位填写对评审材料审查核实情况、推荐理由、明确推荐意见以及公示情况。

(二)担任现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政治思想、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

(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现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四)本人填写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须本人签字确认。

(五)党风廉政审查意见。申报人需提供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来党风廉政审查意见。

(六)年度考核表或任职期满考核表,表内各栏须全填,不留空白,没有内容可填的,须填写“无”,工作内容要明确。

(七)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含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

(八)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册》上需施教机构加盖公章。

(九)其他证明材料。

(十)需委托评审的,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委托评审证明函。各县(市)初级职称评审委托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中、高级职称评审委托由州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

(十一)材料中所涉及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XX处”,经办人XXX签字,XXXXXX,并加盖原件存放处公章。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将完整的评审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单位人事部门。

第二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单位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自由职业等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人事代理机构属地申报评审职称。

第二十八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一致(相关相近)的,可以按各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基本条件》或《评价标准》)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不一致的,按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变动岗位后,按下列要求申报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变动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于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属于同一审批机关的,经半年或一年的试用期后考核合格,按程序重新确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一年后,方可推荐申报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从州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与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致的,任职资格效用不变,不再办理任职资格确认手续,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二)变动工作后,改行从事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一年以上试用期后考核合格,按程序重新逐级申报评审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任职资格。

(三)变动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虽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所学专业知识相同或者工作性质相近,其变动工作后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确认程序取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五章  推荐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材料逐项审查核实,对材料的真实性确认后,依据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三十一条单位采取专家评议、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等多种评价方式,从职业道德、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十二条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在单位内部对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职业道德、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逐级推荐呈报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呈报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评审任职资格的范围:

1.单位推荐时申报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2.是否在职;

3.单位是否属于开展评审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级评委会评审范围。

1.系列;

2.专业;

3.职务名称、档次;

4.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

5.委托函。

(三)材料种类、数量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

(四)《评审表》内各栏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规范,字迹是否清楚,推荐手续是否齐备、正确;材料之间对应项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初审中发现不属于评审范围、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可以拒收或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五条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高级职称评审时,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情况报告和推荐名册,报告中应包括部门审核情况,推荐理由,送评人符合高级职称《基本条件》的XX款以及部门推荐意见等内容。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行业的高级职称推荐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高级职称材料后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六章评审

第三十七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列(专业)本级职称评审工作,主要采取评审会议方式。有条件的行业可以采用考试、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实践操作以及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开展评审;条件成熟、机制健全的行业可开展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不得采用将评审材料交评委委员个别评议后汇总评议结果等办法开展评审。

第三十八条申报材料收齐后,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人数(含评审专家),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17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13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11人。其中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

第四十条评审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和评审工作纪律,介绍本次送评情况,讨论研究需要明确和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

(二)分组评审申报人申报材料,对其业绩成果进行评估,确认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贡献。

(三)专业组向评审会议汇报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专业组的评语,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提出评议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组的评议情况进行回顾、检查,对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认真讨论,重点在于标准条件把握是否宽严适度,纵横向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是否符合申报人情况。

(五)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委员不参与投票,也不能委托投票或者补投票。如有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认为情况不清楚,需要调查或补充材料的,暂不表决,作为“暂缓”人员处理;如表决结果因“弃权票”超过全体参会人员三分之一的,重新进行评议,在进一步了解被评人员情况后重新表决。

(六)统计评审结果,宣读通过、未通过和“暂缓”人员名单。“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不含2/3)即为评审通过。

第四十一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将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的“评审组织意见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审委员会公章(不得以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代章)。

第四十二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将评审结果及时在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姓名、所在单位、申报专业、拟评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评审未通过者,一般不得复议,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也不得因此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如群众反映意见大,有所在单位详细陈述理由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报告,原评委会应在本次评审会议结束后半年内进行复议。如个别因专业不对口,确需改送其他评委会重新评审的,由原评委会办事机构书面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改送相应评委会重新评审。

第四十四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方面,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评审工作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邀请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组建部门党委(党组)指派监督人员)参与,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巡查指导工作。

第七章复核

第四十六条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须报相关部门复核。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中,各县(市)委托评审的初级职称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州属企事业的初级职称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中级职称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复核所需材料:

(一)评审情况报告一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基本情况;收受材料人数;送评人数;评审通过、未通过和暂缓人数及其比例;公示情况;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评审结果送审花名册》、《未通过人员花名册》和《暂缓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三)评审结果票决汇总表一份。  

(四)送审人员《评审表》。

第四十八条发文。复核部门的业务科(股)室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复核意见研究批准发文。各县(市)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级职称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州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中,州属企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抄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属于各县(市)委托评审的初级职称由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中级职称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评审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开一次评审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一年开一次或不能按时开展评审工作的,应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影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两年不召开评审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强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该评审委会,重新调整组建。

第五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在任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其委员或成员身份,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评审结论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第五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均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正确把握任职条件及有关规定,宽严适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不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或者压制评审对象,群众意见大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停止评审工作,直至撤换,不再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干涉。

第五十四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评审费用。按要求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开支符合财务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程》由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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